PINE BARKE X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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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萝芷品牌维权获法院支持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称江阴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要塞风尚茶品店(以下称要塞风尚茶品店),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江阴法院经审理判决,要塞风尚茶品店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倍和阳光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元。

 

碧萝芷商标引发纠纷。

 

北京倍和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集科研、进口、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营养制品企业。1998年法国沿海松树树皮提取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为保健食品,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468531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添加剂等。以及第1203045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


要塞风尚茶品店成立于 2012年 12 月 31 日,经营范围包括食品、水果纺织品针织品零售等。

 

北京倍和德公司认为,北京倍和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被行业内高度认可,第1468531号以及第1203045号商标经过倍和德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产品大量销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要塞风尚茶品店在其淘宝店铺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碧萝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竟 争行为,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倍和德公司系第1468531号和第1203045 号“ 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要塞风尚茶品店未经原告同意,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碧萝芷”文字作为商标标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利,淡化原告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侵犯了北京倍和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倍和德公司遂将要塞风尚茶品店(店铺名称:百茶集)诉至江阴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要塞风尚茶品店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带有“碧萝芷”字样的标识、宣传材料;此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5861元。江阴法院受理,案号:(2019) 苏0281民初14459号。

 

被告要塞风尚茶品店辩称,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使用“碧萝芷”字样为涉案产品品名Pycnogenol的中文翻译,是成分的名称。并且被告不存在主观故意,是在直接分销“Viva Naturals 美国进口碧萝芷法国松树皮胶囊60粒抗衰老逆转肌龄”产品链接,如果侵权应追究其上分销商责任,并不应该追究销售责任。

 

江阴法院经过当庭交换证据和质证,法庭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权,以及原告碧萝芷商标有效性。

  

原告称,“碧萝芷”是商标标识,于1998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碧萝芷产品是以法国沿海松树树皮提取物(French Maritime Pine Bark Extact)为原料保健食品的终产品品牌,碧萝芷®片1998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为保健食品(批准证号:卫进食健字1998第013号),合法销售至今。以往,许多关于法国沿海松树树皮提取物的中文研究报告和科普文献均把这种物质(French Maritime Pine Bark Extact)简称为碧萝芷。

 

江阴法院经过庭审,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北京倍和阳光公司系第1468531号、第1203045号“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第1468531 号“碧萝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医用营养食物、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添加剂、婴儿食品等。该商标巳经续展有效期 至2030 年11 月6日。第1203045 号“碧萝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 类。该商标已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 年8月27 日。

2.原告出具商标授权书,分别授权相关公司在各自生产、销售、宣传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该品牌产品不断升级,产品包装经过了8次改版,且产品至今在市场持续销售。碧萝芷品牌产品经商涉及知名药房,销售区域涉及国内各地。以及原告提供的在天猫、京东开设旗舰店,通过电视广告和网络推广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材料。原告为维护“碧萝芷”品牌,曾在淘宝平台商标维权(投诉)的记录等。

3.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并当庭拆验涉案商品,该商品品牌为Viva Naturals、英文名称为Pycnogenol,并且涉案产品包装并无任何中文文字。当庭进行了搜索翻译演示,Pycnogenol为臆造词,英文与中文“碧萝芷”不存在固定的翻译对应关系,不具备官方权威的认可。原告还提供了英汉大词典,其中查找不到Pycnogenol这个英文词,证明其并非专有名词。

4. 原告提供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上述目录均没有记载“碧萝芷”,被告所说的“碧萝芷”产品成分是法国沿海松树树皮提取物是一种天然水溶性抗氧化物质,富含低聚前花青素,提取自法国西南沿海朗德森林(Landes de Gascogen)中的松树树皮。20世纪50年代由法国药物化学家马斯奎乐博士(Masquelier)发现,是天然抗氧化剂。证明“碧萝芷”并非成分名称,该成分应为法国松树树皮提取物。

 

江阴法院认为,其一,原告倍和德公司系第1468531号以及第1203045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保护。其二,关于风尚茶品店提出其主观不知道自己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碧萝芷”是否属于产品原料或行业类目须以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并且根据原告提出的行业内出版书目及相关文献表明,被告侵权页面所陈述的产品特性(1、富含低聚前花青素,其比例占总含量的75%左右,同时天然复合40多种有生物活性的有机酸和生物类黄酮。2、小分子,水溶性,极易被人体吸收。3、公认的强抗氧化物质。)应为成分法国沿海松树树皮提取物的特性。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其三,被告抗辩主张涉案商标为Pycnogenol英文的中文翻译。法院认为,市场主体在将英文商标翻译成中文进行商标性使用时,理应对他人已经注册的中文商标进行合理避让,避免落入他人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引起消费者混淆。而且“Pycnogenol”为臆造词汇,“碧萝芷”并非“Pycnogenol”唯一固定中文翻译,将“Pycnogenol”译为“碧萝芷”,本身亦欠缺权威性。被告应承担商标侵权法律责任。

 

据此,江阴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7项,第61条第1款,第63条第1款、第3款之规定,判定被告在涉案产品中使用原告依法享有的“碧萝芷”商标,侵害了原告北京倍和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抗辩主张碧萝芷是涉案商标品的主要原料名称、是产品的中文翻译,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定被告要塞风尚茶品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淘宝店铺中使用带有“碧萝芷”字样的商业标识,并删除淘宝网店铺上含有的“碧萝芷”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原告北京倍合阳光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指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主要是考虑被诉行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如果被诉行为是以推销商品为目的、能够借此为消费者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应构成商标性使用。”

 

“该案的判决结论对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具有较强的示范意义。”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武朝说。

刘武朝认为,“碧萝芷”作为中文领域的臆造词汇,并无先天性的含义,其作为商标注册用的标志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本案中,对于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而言,仍应注意审查其海外代购商品上的商标或其他标识、或者其翻译后的中文标识是否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应注意合理避让,以免引发国内商标注册人予以投诉或提起诉讼。

海外代购平台绝不是商标侵权的法外之地。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应注意审查其海外代购商品上的商标或其他标识、或者其翻译后的中文标识是否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应注意合理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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