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E BARKE X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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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萝芷商标遭侵权,法院立案查处维护商标权益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称济南中院)审结了原告北京倍和阳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聚美保健食品商行(以下称济南聚美商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天津二中院经审理判决,济南聚美商行立即停止侵犯北京倍和阳光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9892元。

 

碧萝芷品牌方提起商标诉讼。

 

北京倍和德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集科研、进口、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营养制品企业。1998年法国沿海松树树皮提取物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为保健食品,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468531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营养食物,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添加剂等。以及第1203045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


济南聚美商行成立于 2016 年 3 月 9 日,经营范围包括保健食品、食品零售等。

 

北京倍和德公司认为,北京倍和德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被行业内高度认可,第1468531号以及第1203045号商标经过倍和德公司的长期宣传和使用,产品大量销售,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告济南聚美商行在其淘宝店铺宣传和使用涉案商标“碧萝芷”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竟 争行为,责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倍和德公司系第1468531号和第1203045 号“ 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济南聚美商行未经原告同意, 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碧萝芷”文字作为商标标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利,淡化原告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给原告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侵犯了北京倍和德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倍和德公司遂将济南聚美商行诉至济南中院,请求法院判令济南聚美商行立即停止使用任何带有“碧萝芷”字样的标识、宣传材料;此外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9892元。济南中院受理,案号:(2019) 鲁01民初3325号。

 

被告济南聚美商行辩称,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使用“碧萝芷”字样为涉案产品品名Pycnogenol的中文翻译。

 

济南中院经过当庭交换证据和质证,法庭审理认为,该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是否侵权,以及原告碧萝芷商标有效性。

  

原告称,“碧萝芷”是商标标识,于1998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碧萝芷产品是以法国沿海松树树皮提取物(French Maritime Pine Bark Extact)为原料保健食品的终产品品牌,碧萝芷®片1998年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为保健食品(批准证号:卫进食健字1998第013号),合法销售至今。以往,许多关于法国沿海松树树皮提取物的中文研究报告和科普文献均把这种物质(French Maritime Pine Bark Extact)简称为碧萝芷。

 

济南中院经过庭审,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北京倍和阳光公司系第1468531号、第1203045号“碧萝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第1468531 号“碧萝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包括医用营养食物、医用食物营养制剂、医用营养饮料、医用营养品、医用营养添加剂、婴儿食品等。该商标巳经续展有效期 至2030 年11 月6日。第1203045 号“碧萝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 类。该商标已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 年8月27 日。

2.原告出具商标授权书,分别授权相关公司在各自生产、销售、宣传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该品牌产品不断升级,产品包装经过了8次改版,且产品至今在市场持续销售。碧萝芷品牌产品经商涉及知名药房,销售区域涉及国内各地。以及原告提供的在天猫、京东开设旗舰店,通过电视广告和网络推广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的材料。原告为维护“碧萝芷”品牌,曾在淘宝平台商标维权(投诉)的记录等。

3.根据北京市方圆公证处证出具的证据保全公证,并当庭拆验涉案商品,该商品品牌为Puritan's Pride、英文名称为Pycnogenol,并且涉案产品包装并无任何中文文字。当庭进行了搜索翻译演示,Pycnogenol英文与中文“碧萝芷”不存在固定的翻译对应关系,不具备官方权威的认可。原告提供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上述目录均没有记载“碧萝芷”,原告还提供了英汉大词典,其中查找不到Pycnogenol这个英文词,证明其并非专有名词。原告提供了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上述目录均没有记载“碧萝芷”,证明“碧萝芷”并非成分名称,该成分应为法国松树树皮提取物。

 

济南中院认为,原告倍和德公司系第1468531号以及第1203045号“碧萝芷”商标的注册商标权利人,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对上述注册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我国商标法保护。

被告抗辩主张涉案商标为Pycnogenol英文的中文翻译,经当庭演示,非唯一固定中文翻译,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济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57条、第6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判定被告在涉案产品中使用原告依法享有的“碧萝芷”商标,侵害了原告北京倍和德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抗辩主张碧萝芷是涉案商标品的主要原料名称、是产品的中文翻译,本院不予采信。最终判定被告济南聚美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在淘宝店铺中使用带有“碧萝芷”字样的商业标识,,并删除淘宝网店铺上含有的“碧萝芷”的文字和图片。并赔偿原告北京倍合阳光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杨明指出,商标性使用的认定,“主要是考虑被诉行为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如果被诉行为是以推销商品为目的、能够借此为消费者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应构成商标性使用。”

 

海外代购平台绝不是商标侵权的法外之地。从事海外代购业务的经营者,应注意审查其海外代购商品上的商标或其他标识、或者其翻译后的中文标识是否与国内商标权人注册的商标存在相同或近似。应注意合理避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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